除功能特性外,药用辅料还需关注哪些方面?

发布者:东辰制药 时间: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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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东辰制药收到国内客户反馈,根据他们的检测结果显示,东辰制药的微晶纤维素在亚硝酸盐、甲醛、过氧化物等方面远远优于市面其他品牌。这与2019年德国K+S对东辰产品的检测结果高度一致。

这些检测结果不仅证实了东辰产品在品质上的优越性,更说明了,客户对药用辅料的关注点除了药用辅料本身的功能特性外,更越来越重视它在杂质、溶剂残留等方面的品质了。

发生这种转变,有客户制剂产品本身理化性质和品质要求的原因,更有主管部门监管、引导的作用。

例如国家药典委在2022年8月1日发布的“关于征求《中国药典》药用辅料标准与ICH Q3C协调方案意见的函”的通知,以及国家药监局在2020年5月8日发布的“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化学药物中亚硝胺类杂质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0年第1号)”,都说明主管部门已经逐步的在对这些进行规范和监管了。


2022年8月1日,药典委发布了“关于征求《中国药典》药用辅料标准与ICH Q3C协调方案意见的函”的通知。通知说“为配合药用辅料与制剂关联审评,加强《中国药典》与ICH有关指导原则的协调,引导生产企业有效开展残留溶剂风险防控和日常检验,我委组织草拟了《中国药典药用辅料标准与ICH Q3C协调方案》(2207征求意见稿)。

文件内容如下:

《中国药典》用辅料标准与ICH Q3C 协调方案

(2207征求意见稿)


一、ICH Q3C 概况


ICHQ3C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以下简称ICH Q3C)旨在建议为保证患者安全而应规定的药物中残留溶剂的可接受量。该指导原则建议使用低毒的溶

剂,并阐述了一些残留溶剂在毒理学上的可接受水平。我国已在药品审评环节实施ICH Q3C。

二、《中国药典》引入ICH Q3C 的必要性

对残留溶剂的控制是对药品杂质控制策略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由于残留溶剂没有治疗益处,故应尽可能除去,以符合制剂质量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MP)或其他质量要求。《美国药典》《欧洲药典》和《日本药局方》都已全面引入ICH Q3C。

在《中国药典》中引入ICH Q3C,可以强化生产企业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理念,引导生产企业根据实际生产工艺对残留溶剂进行风险防控和日常检验。

三、《中国药典》2020 年版与 ICH Q3C 的主要差异


我国较早就开始关注药品残留溶剂的控制要求,《中国药典》1995 年版即对7 种有机溶剂的残留量作了限制,2010年版通过通则0861 引入ICH Q3C 的部分

原则,并随着ICH Q3C  的修改不断更新和补充。但从《中国药典》总体来看,与 ICH Q3C 还存在差异,如残留溶剂定义、残留溶剂限度的表示方法、2 和 

3 类残留溶剂的限度要求、残留溶剂可选择的检测方法、残留溶剂检查项在品种正文中的收载原则和方式等。

四、《中国药典》药用辅料标准与ICH Q3C 协调方案


《中国药典》与ICH Q3C 的协调涉及凡例、通则0251和0861、指导原则9102、原料药和药用辅料品种正文等。本次就《中国药典》药用辅料标准的协调方

案征求意见,其他协调方案后续另行公布。

(一)协调步骤


  1. 将《中国药典》药用辅料标准与ICH Q3C 协调方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 根据反馈意见,形成基于ICH Q3C 协调的《中国药典》四部凡例和通则0251 的修订草案,形成《中国药典》药用辅料品种正文与ICH 

  3. Q3C 协调方案,并公示。

  4. 经药典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程序后,将基于ICH Q3C协调的《中国药典》四部凡例和通则0251 修订内容收载于《中国药典》。

  5. 确定《中国药典》药用辅料品种正文与ICH Q3C 协调方案,在新增或新修订品种正文时按照方案中的原则确定《中国药典》如何收载残

  6. 留溶剂检查项;对《中国药典》药用辅料品种正文中已经收载的残留溶剂检查项,根据反馈意见,及时组织开展研究和修订。

(二)协调方案


1.《中国药典》四部凡例


修改建议:

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段整段。(即:对于生产过程中引入的有机溶剂,应在后续的生产环节予以有效去除。除正文已明确列有“残留溶剂”检查的品种必须对生

产过程中引入的有机溶剂依法进行该项检查外,其他未在“残留溶剂”项下明确列出的有机溶剂或未在正文中列有此项检查的各品种,如生产过程中引入或产

品中残留有机溶剂,均应按通则“残留溶剂测定法”检查,并应符合相应溶剂的限度规定。)

有关内容按ICH Q3C 调整,并纳入通则0251 和0861、指导原则9102 中体现。

2.《中国药典》四部通则 0251 药用辅料

修改建议:

删去四中的“药用辅料的残留溶剂应符合要求”。

增加如下内容:

药用辅料的残留溶剂是指在药用辅料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且未能完全去除的有机挥发性化合物,不包括特意用作药用辅料的溶剂和溶剂化物。

药用辅料残留溶剂的控制应参照ICH Q3C 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的要求,根据药用辅料的生产工艺和所用制剂的需要,基于风险评估,采用适宜的经过

验证的分析方法检测,制定合理的标准,以确保药用辅料的质量、安全及功能满足药品的需要。

药用辅料残留溶剂风险评估应基于有效控制的生产工艺和充分的验证数据,药用辅料变更时应对残留溶剂进行必要的再评估。

无论《中国药典》药用辅料品种正文中是否收载“残留溶剂”检查项,药用辅料的残留溶剂均应符合要求。

3.《中国药典》四部药用辅料品种正文


以下内容拟收载于《国家药用辅料标准编写细则》,现版细则详见https://www.chp.org.cn/gjyjw/ywdtfl/15383.jhtml。

(1)对于《中国药典》新增或新修订品种除特殊情况外,《中国药典》药用辅料品种正文不收载残留溶剂检查项。无论《中国药典》药用辅料品种正文是否

收载,药用辅料的残留溶剂均应符合要求。

《中国药典》药用辅料品种正文在确定是否收载残留溶剂检查项时,可参考如下原则:

①《中国药典》收载的药用辅料的残留溶剂如包含 1 类溶剂(本文中溶剂分类均为 ICH Q3C 最新版本的分类,以下同此原则),应在品种正文中设置残留溶

剂检查项,并列明检测方法和限度。


如有企业该品种不涉及上述残留溶剂,在该项目后增加限制条件,即在相应项目后备注如“(生产工艺中使用或产生时测定)”。


②《中国药典》收载的药用辅料的残留溶剂如包含 2 类、3类和没有足够毒理学数据的溶剂,一般不在品种正文中设置残留溶剂检查项。如产品中残留量较


高,或风险较高,应在标示项中要求标示相应残留溶剂,即“【标示】应标示本品中残留溶剂***的限度”。


如上述残留溶剂检测中涉及特殊的前处理方法或测定条件,可在品种正文后的“附”下列出测定方法。


③《中国药典》收载的药用辅料的残留溶剂如为 ICHQ3C 未列入的溶剂,如环氧乙烷等,应通过对溶剂的安全性、产品的使用情况、工艺控制水平以及国内


外药典控制情况进行多方评估,必要时在品种正文中设置检测项目和限度。


(2)对于《中国药典》已收载品种


针对《中国药典》药用辅料品种正文中已经收载的残留溶剂检查项,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及时组织开展研究和修订。



化学药物中亚硝胺类杂质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一、概述

自2018年7月在缬沙坦原料药中检出N-亚硝基二甲胺(NDMA)以来,陆续在其他沙坦类原料药中检出了各类亚硝胺杂质,如NDMA、N-亚硝基二乙胺(NDEA)等。进一步的调查发现,在个别供应商的非沙坦类的药物中(如雷尼替丁),亦有亚硝胺类杂质的检出。亚硝胺类杂质属于ICH M7(R1)(《评估和控制药物中DNA反应性(致突变)杂质以限制潜在致癌风险》)指南【1】中提及的“关注队列”物质。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致癌物清单【2】,NDMA和NDEA均属于2A类致癌物质;根据国际认可数据库,已有部分亚硝胺类杂质有公开的致癌性数据,如NDMA、NDEA、N-亚硝基-N-甲基-4-氨基丁酸(NMBA)、N-亚硝基二丁胺(NDBA)等。

为了保证药品的安全和质量可控,实现有效的风险控制,特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旨在为注册申请上市以及已上市化学药品中亚硝胺类杂质的研究和控制提供指导。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切实履行药品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药品的安全和质量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尽可能的避免亚硝胺类杂质的引入,若确不能完全避免的,应充分评估药品中亚硝胺类杂质的风险,并将亚硝胺类杂质水平控制在安全限度以下。

二、亚硝胺类杂质产生的原因

根据目前所知,亚硝胺类杂质有多种产生原因【3】,如工艺产生、降解途径和污染引入等。具体来讲,亚硝胺类杂质可能通过以下途径引入【4】:

(一)由工艺引入亚硝胺类杂质的风险

目前所知,NDMA、NDEA杂质可能通过亚硝化机理生成。即在一定条件下,胺类化合物尤其是仲胺,与亚硝酸钠(NaNO2)或其他亚硝化试剂反应产生亚硝胺类杂质。

在同一工艺步骤中使用了能引入仲胺和亚硝化试剂的物料(包括起始物料、溶剂、试剂、催化剂、中间体等),有较高的风险引入亚硝胺类杂质;即使在不同的工艺步骤中分别使用能引入仲胺和亚硝化试剂的物料,也可能会产生亚硝胺类杂质。

除物料本身带有仲胺结构外,仲胺可能的来源有:伯胺、叔胺及季铵可能引入仲胺杂质;酰胺类溶剂(如N,N-二甲基甲酰胺、N-甲基吡咯烷酮等)在适宜的条件下(如:酸性,高温等)可能产生仲胺。

亚硝化试剂可能引入来源有:亚硝酸盐、亚硝酸酯、亚硝酸、由亚硝酸盐制备的物质(如:叠氮化钠等),胺类化合物的氧化等。

(二)由污染引入的风险

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被亚硝胺类杂质污染的物料(起始物料、中间体、溶剂、试剂、催化剂等)可能带来亚硝胺类杂质的风险。

使用回收的物料亦有引入亚硝胺类杂质的风险。已发现的回收物料被亚硝胺污染的实例包括邻二甲苯、氯化三丁基锡(用作叠氮化三丁基锡的来源)、N,N-二甲基甲酰胺(DMF)。

在同一生产线生产不同的品种,交叉污染也可能成为引入亚硝胺类杂质的潜在原因。

(三)降解产生风险

某些药物本身会降解产生亚硝胺类杂质,如雷尼替丁在高温下会产生亚硝胺类杂质。

三、控制策略

(一)基本控制理念

由于亚硝胺类杂质在人体中可接受限度较小,微量杂质的检测和控制难度大。因此对于亚硝胺类杂质的控制应采取避免为主,控制为辅的策略。

避免为主是指在药品的研发阶段应根据亚硝胺类杂质产生的原因从原料药工艺路线的选择、物料的选择与质控、工艺条件的优化等方面尽量避免亚硝胺类杂质的产生,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各操作规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与各物料(原料药应包括起始物料、溶剂、试剂、催化剂、中间体等,制剂应包括原料药、辅料、包材等等)生产商充分沟通,对物料生产和回收工艺进行系统评估。风险评估方法可以采用ICH Q9(《质量风险管理》)中所述的FMEA(Failure Mode Effects Analysis)或FMECA(Failure Mode, Effects and Criticality Analysis)【5】,或其他科学合理的方法。

若评估发现有生成亚硝胺类杂质的风险,应首先分析亚硝酸盐或者可能形成亚硝胺类杂质的相关试剂和溶剂在工艺中使用的必要性,尽量避免选择可能生成亚硝胺类杂质的生产工艺【6】。

控制为辅的策略是指当评估药品具有亚硝胺类杂质残留风险且相关工艺无法避免时,应尽可能将该步骤调整至工艺的早期,利用后续多步骤的操作降低亚硝胺类杂质残留风险。同时须根据工艺路线分析可能生成的亚硝胺结构,并优化工艺,制定详细的过程控制策略,保证生产过程中此类杂质的有效去除。

由降解产生亚硝胺类杂质的情况,应分析降解产生的条件,通过优化生产工艺、处方、贮存条件等,降低降解杂质的产生风险。例如有研究显示【7】:某些雷尼替丁制剂中的NDMA含量在室温下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温度升高也会导致NDMA的含量增加。在此种情况下,应进一步研究并确认NDMA杂质的含量在药品有效期内仍低于安全限度。

对于明确有亚硝胺类杂质残留风险的品种应建立合适的分析方法,确保成品中亚硝胺类杂质低于限度要求。

(二)限度控制

药物中亚硝胺类杂质的控制策略建议参考ICH M7(R1)指南的相关规定,应保证最终拟定的控制策略和杂质限度具有充分合理的科学依据。亚硝胺类杂质的致癌风险较高,不适合按照ICH M7(R1)提出的1.5μg/天的毒理学关注阈值(TTC)控制限度。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研发品种的物料属性、工艺路线、生产过程、降解情况、分析测试结果、监管机构的要求确定应该控制的亚硝胺类杂质种类。药物中亚硝胺类杂质的控制应在符合ICH M7(R1)要求基础上制订控制策略,以使该类杂质在原料药和制剂中的水平低于可接受限度。

1.能在权威机构数据库中查找到TD50值(50%肿瘤发生率)的亚硝胺类杂质

根据ICH M7(R1),应使用来自最敏感性别和物种的最敏感目标器官的TD50值来计算可接受的摄入量。亚硝胺类杂质致癌风险高,根据ICH M7(R1),应使用来自研究设计完善的致癌性试验中的最低TD50值,或与人类风险评估最相关的种属、性别和肿瘤发生器官部位的最低TD50值来计算可接受摄入量,设定对应肿瘤发生风险为十万分之一,人体体重统一按50kg计算,则该亚硝胺类杂质的每日可接受摄入量(Acceptable Intake,AI)为:TD50(mg/kg/天)×50kg/50000。

结合各药品法定说明书中规定的每日最大用药量,可计算出该药品中亚硝胺类杂质的控制限度。计算公式为:

限度=AI/每日用药量。

具体可参考本文所附示例1。

2.未在权威机构数据库中查见TD50值的亚硝胺类杂质

未能在权威机构数据库中查询到TD50值时,可选用以下几种方法分别获得该亚硝胺类杂质的控制限度,并建议取其中最小值:

A.可以参考国际权威机构,如WHO、国际化学品安全性方案(International Programme on Chemical Safety,IPCS)等公布的数据或建立的风险评估方法。

B.与已有TD50值的亚硝胺类杂质结构相似,可以导用其TD50值计算杂质限度。如示例2。

(三)检测方法的建立

药物中亚硝胺类杂质的分析测试方法,可以参考权威机构发布的方法,亦可自行开发方法,均需注意分析方法灵敏度应与所论证的杂质限度相匹配,并采用杂质对照品进行完整的方法学验证,保证亚硝胺类杂质能够准确有效的检出。若采用自行开发方法,需证明该方法等效于或者更优于同品种官方公布的方法。

(四)全生命周期的风险控制

对于申报上市的产品,申请人在研发中,应进行亚硝胺类杂质的风险评估,对明确有亚硝胺类杂质潜在风险的品种应进行充分的研究,在申报资料的相应章节提交亚硝胺类杂质的研究资料及检测结果,同时应注意用于研究的样品的批次、批量必须具有代表性以及科学依据。

对于已上市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也应主动对于亚硝胺类杂质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若存在潜在的亚硝胺类杂质产生风险,可参照本指导原则以及其他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研究,根据研究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止或最小化患者亚硝胺类杂质的暴露。

四、其他

NDMA是一种常见亚硝胺类物质,在水中和食物中,包括熏肉和烤肉、奶制品和蔬菜中均有发现,所有人均会暴露于一定水平的NDMA。目前,NDMA暂时可接受摄入量为96ng/天。长期暴露于高出可接受水平的致突变性致癌物如NDMA可能会增加患癌风险,但持续70年每天服用含有等于或低于可接受水平NDMA的药品的人并不会增加患癌风险。【8】

目前各国药品监管机构正在对药品中的亚硝胺类杂质积极开展相应的探索研究,本指导原则将基于各方研究结果及风险效益评估原则不断完善。

五、附件

示例1:有权威机构推荐的TD50值的亚硝胺类杂质的限度【9】

一般来说,对于具有阳性致癌数据的诱变杂质,建议根据国际公认数据库中致癌性物质的TD50值来计算每日可接受的摄入量(AI)。NDMA在小鼠与大鼠的TD50值分别为0.189mg/kg/天和0.0959mg/kg/天。按照更为保守的大鼠TD50值0.0959mg/kg/天和人体重50kg来计算人对NDMA的每日最大摄入量为:0.0959mg/kg/天×50kg/50000=0.0000959mg/天≈96ng/天,此时对应肿瘤发生风险为十万分之一。

若按照缬沙坦每日最大用药320mg计算,则其NDMA限度设定为:

96ng/320mg=0.00003%=0.30ppm。

示例2:未在权威机构数据库中查见TD50值的亚硝胺类杂质的限度【9b】

国际公认数据库中暂无N-亚硝基二异丙胺(DIPNA)和N-亚硝基乙基异丙基胺(EIPNA)的TD50数据。根据ICH M7(R1),应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来确定可接受摄入量,如采用密切相关结构的致癌性数据。为确定密切相关结构,进行了专家构-效关系(SAR)分析。该分析提示,根据密切的SAR和烷基重氮离子形成,NDMA和NDEA的数据可用于外推DIPNA和EIPNA的AI值。Sulc等人(2010年)研究结果显示,烷基N-亚硝胺可通过α-羟基化进行生物转化并释放羰基化合物,如对相应的烷基重氮离子甲醛化,导致DNA共价修饰。

根据缬沙坦每日用药量和用药周期,参考示例1的计算方法,可以得出DIPNA、EIPNA的人每日最大摄入量为26.5ng/天,此时对应肿瘤发生风险为十万分之一。


六、参考文献

见源文件。